2012 香港政府條例正式生效
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
《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》於2012年9月21日起已全面實施。透過強制實施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,規管訂明建築物內主要屋宇裝備裝置的能源效益標準,當中包括空調裝置、電力裝置、照明裝置和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。減少能源消耗, 以減少温室氣體排放。
新建建築物的發展商須向機電工程署呈交「首階段聲明」及「次階段聲明」申請「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」。發展商在呈交該等聲明前, 須委聘「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」核證該等聲明。
在訂明建築物(不論新建或現有建築物)的單位或公用地方完成「主要裝修工程」後的2個月內,負責人( 業主、租客或佔用人等等) 須向「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」取得「遵行規定表格」。
商業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的擁有人每1 0年須 委聘「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」,依據《能源審核守則》為建築物內該4類主要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。如有興趣請瀏覽政府相關網頁 (https://www.emsd.gov.hk)